根据《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潮农规( 2021 J 2号) (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2024年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条件和标准严格按照 《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省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对于本年度拟申报与列入运行 监测的企业,将“是否在财政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骗取财 政资金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条件。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列入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4, 连续两次监测合格本次免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5。此次动态监测 不包括我市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 业,所涉及企业的监测工作届时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 的监测一并进行。
二、申报数量
各县(区)推荐的申报认定企业数量不予限制,凡符合申 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其他企业按程序申报。
1.申报企业按照有关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区)农 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 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在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 意见后报县(区)政府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县(区)政 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且尚未完 成整改、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推荐企业要注明 是否已被认定为县(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认定时间和文号。 推荐企业如不是县(区)农业龙头企业,则由县(区)农业农 村局出具情况说明。
(二)监测程序
1.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市农业龙头企业(附件4 )直接向企 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材料。
2.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按照《办法》 规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 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后 报县(区)政府审定,以县(区)政府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 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对于存在违 法违规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不得通过监 测。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请各地于2024年6月28日前将以下材料一式4份报市农 业农村局(同时报送PDP版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一)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见附 件1 )、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见附件2 ); 具体数据以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二)企业2022和2023年度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 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三)企业2022和2023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 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说明;
(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情况;
(五)生产基地(力口工基地、交易场所等)的产权证或企 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六)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 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 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企业带动农户的名册(姓名、 住址、联系电话)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说明材料由企业 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出具);
(七)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八)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办法》附件1中的相关内容);
(九)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 1500字) ;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 以上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 料目录和页码),并在装订成册的材料上加盖骑缝章。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要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 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农 业企业龙头申报与监测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 保按时按质报送申报与监测材料。
(二)严格把关。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认真按照《办 法》条件要求和工作程序,积极组织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 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心强的企业申 报,并严把监测企业审查审核关,确保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4一 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如有虚假、伪造行为,根据《办法》规定4年内不得申报,并 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人:袁仁权;电话: 2204148;邮箱: czfzjhkI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