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示范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转变,推动我区农产品向精深加工发展,现就开展2024年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当前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下统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工作重点要以量的扩充带动质的提升。各镇(街道)要切实从政策层面对辖区内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予以引导和支持,要围绕农业产业链“链长制”工作实际,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向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各镇(街道)推荐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标准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揭东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揭东农〔2020]214号)、《关于印发(揭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揭东农〔2020]213号)《关于印发揭东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揭东农〔2020]191号)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其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除外),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辐射带动、联农带动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种子种苗、休闲农业企业原则上参照“农产品生产型”认定标准;农(兽)药、肥料、屠宰、农业机械等涉农企业原则上参照“农产品加工型”认定标准
2.按照《附件2:揭东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评分表》综合得分 80分及以上。
(二)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1.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必须运营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明显、市场竞争力强,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1年以上2.按照《附件 4:揭东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分表》综合得分 80 分及以上。
(三)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1.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必须主体合法、设施完善、人员稳定、规模适度、管理规范、效益明显,在农业农村部门注册登记1年以上或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2.按照《附件6:揭东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综合得分 80 分及以上。
三、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各申报主体根据附表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若自评达到80分以上,可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附件1:揭东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3:揭东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5:揭东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镇级审核。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评定。根据各镇(街道)上报情况,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征求区直有关单位意见、专家评审打分、初审达标实地核查、核查无误公示(7个工作日)等流程,多角度对申报资料进行把关。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程序申报认定。经认定的区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四、申报材料
(一)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1.揭东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考核评分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需防伪报
备);
4.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5.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6.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15份以及所带动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000字),企业带动农户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原则上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8.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10.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7);
12.其他证明材料: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1.揭东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考核评分表:
2.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复印件:
4.成员名册和出资表,成员签名通过的章程:
5.上年度合作社议事决策会议记录;
6.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余额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
表;
7.合作社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7);
9.其他证明材料:认证证书、管理制度、生产记录、质量安全报告、技术辅导培训及其他证明合作社经营情况和带动能力的材料。
(三)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1.揭东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考核评分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3.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提供区级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和农场主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银行开户许可复印件;
4.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5.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
件;
6.上年度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7.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8.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编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7);10.其他证明材料:场房设施、人员培训、产销对接、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荣誉证书和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判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料应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申报经营主体收入以在税务部门报备数据为准。区级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资料不符,取消其申报资格,并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各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拟推荐上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照评分标准指导经营主体按照要求规范完善,确保不低于80分。对已上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督促主体分别在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网址:https://dara.gd.gov.cn/nyjy)、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址:https://jtncml.moa.gov.cn/login.html)填写、完善申报信息。
(三)各镇(街道)要建立优先扶持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导向,凡是上级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和项目,要优先考虑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扶持揭东区农业产业链相关经营主体。
(四)所有申报材料请分类装订成册,其中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在7月15日前一式三份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经济管理股,并同时报送电子版至ik1389@126.com。逾期不予受理。(五)附件请到公共邮箱:jdnynjg@126.com 下载,下载密码!iD3198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