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州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农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高州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监测对象
高州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与监测条件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关于“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的有关规定,结合2023年由茂名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退档到高州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名单,今年列入监测范围企业名单见附件 4。
二、申报数量
各镇政府(街道办)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2.镇政府(街道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本级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以镇政府(街道办)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二)监测程序
1.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纸质材料。2.镇政府(街道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本级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监测企业,在监测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以镇政府(街道办)农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初审意见。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以下材料统一用 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其中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并在装订成册的材料上加盖骑缝章,于9月2日前一式两份报我局发展规划与乡村产业发展股,同时报送整本电子扫描件,逾期将不予受理
1.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或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1、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备报告(无码报告视为无效);
4.企业一年内(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5.企业2023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6.企业信用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7.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8.企业组织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表明企业农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办法》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11.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用截图,需体现本企业产品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与监测工作,积极组织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心强的企业申报,并严把监测企业审查审核关,确保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弄虚作假,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高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日
(联系人:李可旭,电话:0668-6617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