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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全流程

为规范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省级示范社是什么

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

并经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省级示范社每2年评定一次。

申报认定标准有哪些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

农民合作社未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得申报省级示范社,在册省级示范社取消资格:

(一)农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农民合作社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1年以上的。

(三)未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关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未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的。

(四)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2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

(一)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

(三)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

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其他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将审查通过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根据省分配名额、本办法第二章、县级审查意见综合确定等额推荐名单,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择优条件

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省级及以上机关肯定或省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2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5000亩以上或收入10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

服务成效明显

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8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

1. 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20个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 服务内容丰富。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3. 带动增收能力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1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SHAPE \* MERGEFORMAT

4. 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70%,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5. 上一年度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营收200万以上。

放宽标准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下列农民合作社倾斜,标准可适当放宽:

(一)欠发达地区带贫益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生态扶贫合作社。

(二)在一定时期内需扶持发展的新业态农民合作社。

(三)省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农民合作社。

(来源:咨禾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