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相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 2024年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工作,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制定《广东省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1日
广东省 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做好我省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3]112号)、《关于做好 2024 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 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粤财农〔2024]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目的,以提升区域指导服务能力为抓手,以标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重点,通过支持选育一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引领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服务带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二、支持对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113个县(市、区)纳入省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入围名单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支持韶关市武江区、江门市鹤山市、阳江市阳东区、湛江市坡头区 4个市(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阳江市阳东区开展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具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条件为: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不存在不规范生产管理行为等。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的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主体发展实际制定培育方案,经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未设县的地市由地级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实施;资金拨付则采取分阶段拨付的方式,先行拨付补助资金的80%,待完成建设任务后再拨付剩余的20%。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明确实施内容和任务清单,根据合同约定拨付资金。支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项目县,由相关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使用要求,报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同意后实施。
(二)支持标准和资金来源。对纳入省标杆培育名单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每个分别按10 万元、5 万元予以支持,共 5410 万元,主要从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中家庭农场培育(1600万元)、合作社培育(1600万元)项目资金中支出。对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市(区)按61.25万元标准予以支持:对奶业新型经营主体按50 万元标准予以支持。
四、建设内容及绩效目标
(一)建设内容。
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用于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一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等信息化工具,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随手记”等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三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四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强化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作用发挥,调查掌握当地产业和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情况,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提供代理记账、运营管理、技术指导、品牌建设、产品销售等服务,推动指导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不得用于直接购买办公设备设施、农机等
支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用于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升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水平。
(二)绩效目标。
全省共完成支持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不少于366个,支持的家庭农场数量不少于350个;支持4个县(市、区)完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奶业新型经营主体1个。各项目县具体绩效目标见附件 1。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已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省乡村振兴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使用资金,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科学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经营主体的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对象、建设内容、目标任务、补助额度、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于7月10日前将所属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附拟支持经营主体名单参考附件2)统一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方式,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https://zyzf.xnzb.org.cn)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120.197.34.35:8001/ nytzj-web/minstone/login )填报资金使用进度和绩效完成情况。
(三)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项目县要加强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要建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采取县级自评、市级评价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由地级以上市统一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项目情况调度和绩效评价,将各项目县(市、区)资金到位率和支出进度将纳入绩效考评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