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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发53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2025年度广东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明白本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海洋发展局,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知晓度,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2025年度广东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明白本》,梳理了中央和省级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乡村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金融扶持及防灾减灾、农村改革和乡村振兴、其他七大类53项资金政策,逐一列明了文件依据、支持对象、支持内容、补助标准等内容。

  请各地结合本级财政出台的惠农政策,进一步细化公开县域内实施的具体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要求等,特别是对面向小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应公开详细内容,确保群众及时知晓和申请。

  附件:2025年度广东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明白本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812

第一部分 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27项)

一、粮油生产补贴类 

1. 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施内容确定。

2. 扩种油菜支出(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按市县方案确定,对韶关、清远扩种油菜种植的农户予以补助。

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类 

3.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104.6/亩。

4. 耕地轮作休耕(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各地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面积和资金额度,结合实际确定每亩补助标准

5. 化肥减量增效(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三新推进县,每个县补助105万,粮食作物每亩补助金额不超过50元、经济作物每亩不超500元;化肥利用率试验1.8万元/个、其他田间肥效试验1.6万元/个。

6. 退化耕地治理(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每个国家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补助资金1000万元。

7. 第三次土壤普查(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8. 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和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一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我省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与中央资金拼盘使用;二是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全省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分区域、差异化设置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

9. 二轮延包(国家政策)

支持内容: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部署,具体用于摸底核实、制定方案、开展调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完善证书、资料归档等二轮延包试点相关工作。

三、农机购置更新补贴类 

10.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广东省2024-2026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告(公告202458号)、关于《广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5年修订)》的公告(公告202541号)的标准进行补贴。

11.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按照《广东省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的标准进行补贴。

四、种业创新发展类 

12. 国家畜禽保种场保护(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规定补助标准执行。

13. 核心育种场生产性能测定(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规定补助标准执行。

14. 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国家和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国家级库圃按照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规定补助标准执行,省级库圃按省级补助标准执行。

五、畜牧业健康发展类 

15. 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项目补助资金2000万元。结合项目县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情况,草畜配套的每亩补助规模不超过800,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现代智慧牛场建设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

六、渔业高质量发展类 

16.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对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贴。

17. 近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船长不超过12米,补助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船长大于12米,补助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和补助上限。

18. 近海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补助不超过相关设备价格的30%和补助上限。

19. 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内陆渔船为2,200/员,海洋渔船为2,100/员。

20. 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建设(省级政策) 

支持内容:现代化海洋牧场一级开发主体补改投试点、疏近用远、生态发展试点、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适养品种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核心装备与技术创新平台、养殖环境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研究与应用、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项目贷款贴息、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创新技术项目及其他符合规定的项目。

21. 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根据中央财政支持政策,通过竞争择优纳入项目范围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左右、对通过第1次绩效评估的安排第一批奖励资金3000万元左右、对通过第2次绩效评估的安排第二批奖励资金2000万元左右。

22. 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标准执行。

23. 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补助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

24. 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每个单项设施设备补助不超过总造价的30%,单船最高补助总额20万元。

25. 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项目(国家和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重力式、桁架网箱补助按照双限(即限比例、限金额)。①“限比例是指最高不超过造价的30%②“限金额分为重力式和桁架网箱。重力式按照周长折算为标准箱,每个标准箱最高8万元。桁架网箱按照包围水体折算,水体为1(含)-2万立方米的桁架网箱,最高补助为200万,每增加1万立方米水体,补助上限增加100万。

26. 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国家和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试点项目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个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试点项目最高可获中央财政补奖资金2亿元,对批复建设的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1:1的配套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27. 沿岸渔业资源调查(国家政策)

支持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布设调查站位,开展我省沿岸水域渔业资源调查。

第二部分 乡村产业发展(4项)

28.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奖补资金总额2亿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第一次绩效评估和通过第二次绩效评估,分别奖补0.6亿元、0.7亿元、0.7亿元。

29.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资金总额1亿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第一次绩效评估和通过第二次绩效评估,分别奖补0.3亿元、0.3亿元和0.4亿元。

30. 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补改投试点(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地市每年申报不超过1个主导产业,申请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第一批申请拨付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实施完成后,达到预期效果且仍有进一步发展前景的项目可持续支持。

31. 农业产业强镇(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每个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资金总额1000万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绩效评估,分别奖补300万元、700万元。

第三部分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 7项)

32. 农业社会化服务(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当地市场指导价格的30%(丘陵山区县原则上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丘陵山区县不超过130元)。市场指导价格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服务主体等共同研究确定。服务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总量不得超过10万元。

33. 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水稻和油菜每亩每造不超过50元,其他粮油作物每亩不超过40元,每个规模种粮主体每造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4. 家庭农场、合作社、奶业经营主体培育(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奖补标准和单个主体奖补上限,原则上支持单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资金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每个项目县()支持资金50万元。

35. 高素质农民培育(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每年度印发的《关于做好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的通知》(农社综函〔202515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36. 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每期培训班按照35万元的标准安排资金(每期培训班学员100人)。

37. 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头雁培育经费每人不超过2.5万元,由财政和带头人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分两期给付,培育启动时拨付70%的经费,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培育结束后,经评估合格再拨付剩余30%

38.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由地级市,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部分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 3项)

39.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县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700万元。

40. 渔业资源保护(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根据下达各地绩效目标确定各地补助资金额度。

41.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每个试点县补助1000万元。粪肥还田全环节服务经济作物补助标准不超过总成本成本30%、粮食作物不超过50%,商品有机肥还田每吨补助不超过350元,基础性工作全额补助。

第五部分 金融扶持及防灾减灾(6项)

一、金融扶持类 

42. 农业信贷担保(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照规定落实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省农担公司开展的农担业务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43.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水稻、水稻制种、水稻完全成本、玉米、玉米完全成本、大豆完全成本、马铃薯、花生、甘蔗险种补贴80%;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奶牛补贴75%;岭南水果、茶叶、蔬菜、花卉苗木、大棚、肉鸡、肉鸭、蛋鸡、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补贴60%;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补贴50%;其他市县险种的补贴比例由地市政策制定。

二、农业防灾减灾类 

44. 病虫害防控(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相关的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45. 动物防疫补助-强制扑杀(国家和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羽、猪800/头、奶牛6000/头、肉牛3000/头、羊500/只、马12000/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非洲猪瘟强制扑杀实行分级补助标准:生产母猪、种猪、育肥猪100kg以上,1200/头;育肥猪40-100kg(含),800/头;架子猪25-40kg(含),500/头;仔猪5-25(含),250/头。

46. 动物防疫补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国家和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

肉鸡0.3/只、种鸡0.45/只、蛋鸡0.45//年;肉鸭(鹅)0.6/只、种鸭(鹅)0.9/只、蛋鸭(鹅)0.9//年。

肉猪2.9/头、种猪4.35/头;肉牛13.84/头、奶牛10.38//年;肉羊4.26/只。

各地级以上市可参考强制免疫疫苗市场价格,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47. 动物防疫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国家和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

第六部分 农村改革和乡村振兴 5项)

48.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国家和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49.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50.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国家政策) 

补助标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5000万元(第一年拨付启动资金4000万元,第二年补助资金1000万元根据国家评估意见确定是否安排)。

51. 典型村培育(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5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由有关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补助方式和对象。

第七部分 其他(1项)

53. 离岗基层老兽医(省级政策)

补助标准: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

附件:2025年度广东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明白本

第一部分 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一、粮油生产补贴类

1.  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514号)。

2)支持对象: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3)支持内容:开展项目实施相关的物化投入、社会化服务补助。

4)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施内容确定。

2.  扩种油菜支出(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  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支持对象:韶关、清远两市符合扩种油菜条件的经营主体。

3)支持内容:对扩种油菜种植的农户予以补助。

4)补助标准:按市县方案确定。

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类

3.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农〔2016213号)。

2)支持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垦农场职工)。

3)支持内容:鼓励农民保护耕地,提升耕地地力,防止耕地撂荒。

4)补助标准:104.6/亩。

4.  耕地轮作休耕(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支持对象:承担任务的实际种植主体,包括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3)支持内容:在广东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开展稻稻油、稻再油、稻稻紫云英等轮作,适当提高种植收益,巩固油料扩种成效。

4)补助标准:各地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面积和资金额度,结合实际确定每亩补助标准;在操作方式上,可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生产所需物资,也可以现金直补,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5.  化肥减量增效(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做好2025年科学施肥增效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25年科学施肥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办〔202572号)。

2)支持对象:新型经营主体、肥料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县级农业技术推广和省级教学科研单位等。

3)支持内容:一是实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包括开展田间试验、土壤和植株样品检测、农户施肥情况调查、科学施肥“三新”技术集成与信息化推广等;二是建设化肥减量增效“三新”(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集成配套推进县,结合绿肥+科学施肥增效技术模式,推广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创新服务新模式。

4)补助标准:“三新”推进县,每个县补助105万,粮食作物每亩补助金额不超过50元、经济作物每亩不超500元;化肥利用率试验1.8万元/个、其他田间肥效试验1.6万元/个。

6.  退化耕地治理(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55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568号)。

2)支持对象:承担酸化治理任务的县(市、区)。

3)支持内容:完成国家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任务。

4)补助标准:每个国家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补助资金1000万元。

7.  第三次土壤普查(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形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55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568号)。

2)支持对象:承担土壤普查任务的县(市、区)。

3)支持内容: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编制工作。

4)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8.  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56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162号)。

2)支持对象: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县(市、区)。(3)支持内容:开展2025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

4)补助标准:一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我省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与中央资金拼盘使用;二是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全省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分区域、差异化设置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

9.  二轮延包(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7号)。

2)支持对象:全省已经开展和正在开展整镇、整县二轮延包试点的地区。

3)支持内容: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部署,具体用于摸底核实、制定方案、开展调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完善证书、资料归档等二轮延包试点相关工作。

三、农机购置更新补贴类

10.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13号)。

2)支持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3)支持内容: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补贴等。

4)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广东省2024-2026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告(公告202458号)、关于《广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5年修订)》的公告(公告202541号)的标准进行补贴。

11.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2号)等文件。

2)支持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3)支持内容:用于支持报废更新老旧农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

4)补助标准:按照《广东省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的标准进行补贴。

四、种业创新发展类

12.国家畜禽保种场保护(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油料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等项目的通知》(农种创函〔20251号)。

2)支持对象:国家级畜禽保种场承建单位。

3)支持内容:支持国家级畜禽保种场开展种畜禽保种工作。

4)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规定补助标准执行。

13.核心育种场生产性能测定(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油料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等项目的通知》(农种创函〔20251号)。

2)支持对象:国家级核心育种场承建单位。

3)支持内容:支持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开展畜禽性能测定工作。

4)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规定补助标准执行。

14.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油料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等项目的通知》(农种创函〔2025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运行维护成本(年度)核算参考表(试行)〉的通知》(粤农农办〔2023165号)。

2)支持对象:国家级和省级农作物(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区)承建单位。

3)支持内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作物(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区)开展种质资源保种工作。

4)补助标准:国家级库圃按照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规定补助标准执行,省级库圃按省级补助标准执行。



五、畜牧业健康发展类

15.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农农计〔202534)

2)支持对象:奶业发展基础较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较高,奶牛存栏、奶类产量持续稳定增长,有一定数量适度规模奶畜养殖场等主体,按统计口径近年产奶量稳定在1万吨以上,奶业持续发展空间较大的奶业大县。

3)支持内容:支持草畜配套,打造高水平的优质饲草料生产基地;支持现代智慧牛场建设,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支持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建设,探索奶业产地消费新模式。

4)补助标准:项目补助资金2000万元。结合项目县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情况,草畜配套的每亩补助规模不超过800,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现代智慧牛场建设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

六、渔业高质量发展类

16.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海洋捕捞渔船(国库船)(含港澳流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

3)支持内容: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

4)补助标准:对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贴。

17.近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渔民或渔业企业。

3)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持高能耗、安全状况差、资源破坏强度大的近海捕捞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更新改造。

4)补助标准:船长不超过12米,补助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船长大于12米,补助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和补助上限。

18.近海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渔民或渔业企业。已列为近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对象的渔船不得同时列为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对象。

3)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安全救生通导设备、生产用海洋宽带设备、防污染设备、防污染设备类近海捕捞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补助。

4)补助标准:补助不超过相关设备价格的30%和补助上限。

19.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825号)(正在调整政策,优化发放程序,其他支持内容基本不变)。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

3)支持内容:对因执行休()渔制度造成的生计损失的渔民群体发放休()渔补助。

4)补助标准:内陆渔船为2,200/员,海洋渔船为2,100/员。

20.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建设(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资金保障的请示》、《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农〔2023171号)。

2)支持对象: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建设的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等。

3)支持内容:现代化海洋牧场一级开发主体“补改投”试点、“疏近用远、生态发展”试点、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适养品种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核心装备与技术创新平台、养殖环境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研究与应用、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项目贷款贴息、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创新技术项目及其他符合规定的项目。

21.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项目申报的通知》(农办渔〔202511号)。

2)支持对象: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

3)支持内容:开展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提升、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生产服务保障能力提升等。

4)补助标准:根据中央财政支持政策,通过竞争择优纳入项目范围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左右、对通过第1次绩效评估的安排第一批奖励资金3000万元左右、对通过第2次绩效评估的安排第二批奖励资金2000万元左右。

22.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596号)。

2)支持对象:广东省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渔业企业和相关合作社。

3)支持内容:重点支持水产养殖主产县大宗淡水及海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4)补助标准:按照项目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标准执行。

23.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支持对象:远洋渔业企业。

3)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主要船型参数(总吨位、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

4)补助标准:补助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

24.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支持对象:远洋渔业企业。

3)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信息与通导、医疗与卫生、安全、环保类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补助。

4)补助标准:每个单项设施设备补助不超过总造价的30%,单船最高补助总额20万元。

25.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项目(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12号)。

2)支持对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的、符合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助。

4)补助标准:重力式、桁架网箱补助按照“双限”(即限比例、限金额)。①“限比例”是指最高不超过造价的30%;②“限金额”分为重力式和桁架网箱。重力式按照周长折算为标准箱,每个标准箱最高8万元。桁架网箱按照包围水体折算,水体为1(含)-2万立方米的桁架网箱,最高补助为200万,每增加1万立方米水体,补助上限增加100万。

26.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办渔〔20238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粤财农〔2023171号)。

2)支持对象:一个县域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县域的试点也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支持内容:开展智慧渔港、平安渔港、绿色渔港和产业渔港建设。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试点项目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个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试点项目最高可获中央财政补奖资金2亿元,对批复建设的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1:1的配套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27.沿岸渔业资源调查(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种业发展、渔业发展)的通知》(粤财农〔202532号)。

2)支持对象:参与渔业资源调查的相关单位及科研院所。

3)支持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布设调查站位,开展我省沿岸水域渔业资源调查。



第二部分 乡村产业发展

28.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2)支持对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应合理布局、适度集中,覆盖区域不超过两个地级市,有条件的可集中在一个地级市布局申报。

3)支持内容: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上中下游各环节横向协同、纵向贯通、融合发展,重点围绕种养生产、加工流通、品牌营销、质量标准、科技服务、联农带农等环节领域,建强公共基础设施、提升产业水平等。

4)补助标准: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奖补资金总额2亿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第一次绩效评估和通过第二次绩效评估,分别奖补0.6亿元、0.7亿元、0.7亿元。

29.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国家现  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规(示范)〔2025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2)支持对象:区域布局在县域内,范围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

3)支持内容:在县域范围内,以规模化种养为基础,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通过“生产+加工+科技+绿色+品牌”,形成现代要素聚集、联农带农紧密、建设水平领先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4)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资金总额1亿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第一次绩效评估和通过第二次绩效评估,分别奖补0.3亿元、0.3亿元和0.4亿元。

30.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补改投”试点(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财政资金试行“补改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274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补改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1322号)。

2)支持对象:省级“补改投”资金以奖补方式拨付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含惠州、江门、肇庆市)试点地市政府。

3)支持内容:“补改投”资金可采取增资扩股、优先股或合作发起设立项目企业等方式投入。涉及资产购置或建设的,也可采取注入资本金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实施。主要用于提升市县主导产业配套设施水平、产业服务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培育一批全产业链产值达百亿的现代农业产业带,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4)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地市每年申报不超过1个主导产业,申请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第一批申请拨付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实施完成后,达到预期效果且仍有进一步发展前景的项目可持续支持。

31.农业产业强镇(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2)支持对象:支持1县(区、市)筛选组织1个镇域选择1个优势明显的农业产业申报,要求产业规模较大,产业链相对完整,镇域农业主导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应达到2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达到2:1,镇域内有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支持内容:主要支持发展镇域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提升标准化种养、产地加工等设施装备水平,打造乡土特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促进转型升级、做优做强;统筹培育发展不少于2个产业强村,因地制宜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充分挖掘农业产业、乡村资源生态文化等多元价值,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4)补助标准:每个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资金总额1000万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绩效评估,分别奖补300万元、700万元。



第三部分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

32.农业社会化服务(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2540)

2)支持对象:补助资金既可以补农户,也可补服务主体,重点支持面向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提供社会化服务,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3)支持内容:项目重点补助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甘蔗、油菜、棉花等粮棉油糖作物。鼓励开展撂荒地复耕复种、冬种作物等生产托管服务。

4)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当地市场指导价格的30%(丘陵山区县原则上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丘陵山区县不超过130元)。市场指导价格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服务主体等共同研究确定。服务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总量不得超过10万元。

33.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2025年广东省粮油规模种植主

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2532号)。

2)支持对象: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组织粮油规模种植且实际承担粮油生产成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3)支持内容: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遴选采用单产提升措施,实现粮油单产提升成效明显的规模化粮油经营主体予以直接激励。

4)补助标准:水稻和油菜每亩每造不超过50元,其他粮油作物每亩不超过40元,每个规模种粮主体每造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4.家庭农场、合作社、奶业经营主体培育(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2541号)。

2)支持对象:①支持省重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培育。具体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符合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等条件。

②支持奶牛存栏100-2000头的奶牛养殖场数量最多且存栏量最高的县实施奶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项目支持的奶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地奶牛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二是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三是项目县奶牛存栏量最多的养殖场,标准化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基础较好,全混合日粮、机械化挤奶等先进生产技术适度应用,配备一定规模的设施装备和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地等现代奶业生产要素,奶牛单产水平较高。

3)支持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规范运行基础、提高粮油单产和生产经营等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支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升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水平。

4)补助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奖补标准和单个主体奖补上限,原则上支持单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资金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每个项目县()支持资金50万元。

35.高素质农民培育(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做好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53号)、《关于印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的通知》(农社综函〔202515号)。

2)支持对象: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主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振兴骨干人员的培育。

3)支持内容:支持经过公开遴选、专家审核入库的培育机构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重点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和文明乡风建设等人才需求,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坚持分层实施、分级管理、育用结合,大力培育粮食安全守护者、产业发展带头人和乡村振兴主力军。

4)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每年度印发的《关于做好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的通知》(农社综函〔202515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36.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选调生等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255号)。

2)支持对象: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到村任职选调生等。

3)支持内容:培训设置公共课、专题课、特色课等,帮助学员开阔视野、学习政策、拓展思路、提升能力。在“村庄是教室、村官是教师、现场是教材”培训模式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通过集中培训、展示对接、跟踪服务、示范引领等环节,搭建人才培养、聚集、服务的多元化平台。

4)补助标准:每期培训班按照35万元的标准安排资金(每

期培训班学员100人)。

37.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

2)支持对象:省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择优遴选;原则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作为培育对象。

3)支持内容:采取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对带头人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

4)补助标准:“头雁”培育经费每人不超过2.5万元,由财政和带头人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分两期给付,培育启动时拨付70%的经费,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培育结束后,经评估合格再拨付剩余30%

38.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589号)。

2)支持对象:基层农技人员、特聘农技员(含特聘防疫员)、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示范主体。

3)支持内容:建强农技推广队伍,对基层农技人员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招募特聘农技员(含特聘防疫员)。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推广先进适用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开展技术示范展示活动。

4)补助标准:由地级市,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部分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

3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5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6号)。

2)支持对象: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

3)支持内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秸秆沃土模式县、秸秆饲料化利用模式县、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县、秸秆基料化利用模式县、秸秆原料化利用模式县。

4)补助标准:每个项目县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700万元。

40.渔业资源保护(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515号)、《关于做好2025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5121号)。

2)支持对象: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科研院所。

3)支持内容:放流苗种相关支出和放流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费用。

4)补助标准:根据下达各地绩效目标确定各地补助资金额度。

41.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全面总结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加快推进2025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55号)、《广东省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实施方案》(粤农农函〔202542号)。

2)支持对象: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社会化服务主体,以及教学科研与推广单位。

3)支持内容:建设9个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重点支持开展畜禽粪肥收集、处理、运输和还田服务,开展粪肥安全还田试验与效果监测、试点全程监管、县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等基础性工作。

4)补助标准:每个试点县补助1000万元。粪肥还田全环节服务经济作物补助标准不超过总成本成本30%、粮食作物不超过50%,商品有机肥还田每吨补助不超过350元,基础性工作全额补助。



第五部分 金融扶持及防灾减灾

一、金融扶持类

42.农业信贷担保(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粤财金〔202142号)

2)支持对象: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聚焦家庭。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3)支持内容: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照规定落实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省农担公司开

展的农担业务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43.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关于全面实施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通知》(粤财金〔202414号)、《关于全面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的通知》(粤财金〔202512号)。

2)支持对象:广东省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户(企)。

3)支持内容: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为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企)提供一定比例的保险保费补贴。

4)补助标准:水稻、水稻制种、水稻完全成本、玉米、玉米完全成本、大豆完全成本、马铃薯、花生、甘蔗险种补贴80%;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奶牛补贴75%;岭南水果、茶叶、蔬菜、花卉苗木、大棚、肉鸡、肉鸭、蛋鸡、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补贴60%;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补贴50%;其他市县险种的补贴比例由地市政策制定。

二、农业防灾减灾类

44.病虫害防控(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减灾第三批)的通知》(财农〔202524号)。

2)支持对象:安排除珠三角外的15个地市,每个地市按照稻谷播种面积因素,取排前2名的县(市、区)。

3)支持内容: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控。以水稻“三虫两病”防控为主,推广水稻统防统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水稻跗线螨、稻粉虱、福寿螺、水稻细菌性条斑病、鼠害等病虫统防统治、应急防控,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4)补助标准:相关的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45.动物防疫补助-强制扑杀(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关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补充通知》(粤农农〔201999号)。

2)支持对象:单位或个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3)支持内容: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4)补助标准: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羽、猪800/头、奶牛6000/头、肉牛3000/头、羊500/只、马12000/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5)非洲猪瘟强制扑杀实行分级补助标准:生产母猪、种猪、育肥猪100kg以上,1200/头;育肥猪40-100kg(含),800/头;架子猪25-40kg(含),500/头;仔猪5-25(含),250/头。

46.动物防疫补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31号)。

2)支持对象:规模养殖场户。

3)支持内容:对全省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补助(简称“先打后补”)。

4)补助标准:

①肉鸡0.3/只、种鸡0.45/只、蛋鸡0.45//年;肉鸭(鹅)0.6/只、种鸭(鹅)0.9/只、蛋鸭(鹅)0.9//年。

②肉猪2.9/头、种猪4.35/头;肉牛13.84/头、奶牛10.38//年;肉羊4.26/只。

各地级以上市可参考强制免疫疫苗市场价格,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47.动物防疫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防疫防控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8103号)、《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

2)支持对象:单位或个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3)支持内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4)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



第六部分 农村改革和乡村振兴

48.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2)支持对象:①重点支持省内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监测帮扶和就业、产业发展、消费帮扶、小额贷款贴息等开发式帮扶。②重点支持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来粤就业帮扶。

3)支持内容:①对监测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②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③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④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⑤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和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4)补助标准: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49.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5267号)。

2)支持对象:项目资金优先向粤东西北地区(参照基层组织建设经费省级财政保障范围,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以及江门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村集体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下的村倾斜。

3)支持内容: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挖掘利用当地资源,推动产业水平不断提升,充分利用各类自然资源通过整理整治改善利用条件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联农带农富农产业,打造消费者认可、能形成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旅游、休闲观光、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等新型服务业。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利用现有资产创新运营模式,探索采取直接运营、委托经营、出租经营、入股经营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集体资产。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等环节提供居间服务。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承接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及各类中小项目建设。支持资源互补、资产相近、产业相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起来,推动资产集中托管、资本集中投资、资金集中使用。引导位置偏远、资源匮乏、发展空间较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飞地”抱团项目,在城镇、园区等实行异地兴建或购置物业项目等。

4)补助标准: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50.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农办区域〔20252号)。

2)支持对象:支持广东省重点革命老区。

3)支持内容: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发展项目建设。

4)补助标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5000万元(第一年拨付启动资金4000万元,第二年补助资金1000万元根据国家评估意见确定是否安排)。

51.典型村培育(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典型村培育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财农〔202544号)。

2)支持对象:粤东西北地市及惠州市、肇庆市、江门等15个地市典型村和典型村片区。

3)支持内容:支持各地典型村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农房风貌管控、村庄绿美建设、特色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置、产业发展、乡村治理等方面工作。鼓励各地以有条件的典型村为核心,推动周边村庄一体发展、建设、治理、运营,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推动和美乡村串珠成线、连线成片、组团发展。

4)补助标准: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5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202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广东省2025年民生实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2)支持对象:粤东西北地区12个地市、惠州、肇庆市下辖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县(市、区)和江门的台山、开平、恩平、鹤山市。

3)支持内容:坚持统筹衔接农村厕所革命,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和技术,优先推广资源化利用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完成自然村生活污水新建治理任务。

4)补助标准:由有关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补助方式和对象。



第七部分其他

53.离岗基层老兽医(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17号)。

2)支持对象:通过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的人员。

3)支持内容:对认定为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的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4)补助标准: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