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在加大财政扶贫开发投入中,努力完善财政扶贫政策机制,为扶贫资金有效使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资金分配方面,中央财政选择反映各省贫困状况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水平等因素测算补助各省的财政扶贫资金,确保资金分配的公正公平。
在资金使用方面,从2006年起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探索财政扶贫资金“滚动使用、民有、民用、民管”,同时,培育贫困群众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2007年起,开展“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工作,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2008年,中央财政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下放贴息资金管理权限,在承贷金融机构之间引入竞争,灵活补贴方式,调动金融资本支持扶贫开发事业的积极性。
在资金管理方面,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专户(专账)管理、集中支付和报账制、公开公示等管理制度,同时,从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并予以通报表扬和绩效奖励,调动地方政府强化扶贫资金管理,提升减贫成效的积极性。
在强化专项财政扶贫开发工作的同时,中央财政不断完善针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大力支持实施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发展战略和退耕还林(草)等生态政策,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步伐,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向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发展的政策体系,通过多种途径促进综合减贫。“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出台多项有利于减贫的公共财政政策,完善对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扶持政策体系,强化财政扶贫开发力度,促进我国减贫事业顺利发展,使《纲要》确定的有关减贫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减贫工作取得四大成效。
贫困状况明显缓解。“十一五”时期,财政扶贫开发工作始终坚持开发式扶贫的基本方针,重点扶持贫困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促进农村贫困状况明显缓解。据统计,我国的贫困人口从2005年末的6432万人减少到2009年末的3597万,贫困发生率从6.8%下降到3.8%。与此同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稳步提高,从2006年的1928元增加到2009年的2842元,年均递增13.8%,高于同期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幅,预计2010年将继续实现稳定增长。
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中央财政加大了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力度,并重点向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倾斜,引导相关行业部门的投资优先投向农村贫困地区。同时,通过实施连片开发、整村推进等重点扶贫项目,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状况明显改善。据统计,扶贫重点县中通公路自然村的比例从2005年的79%提高到了2008年的84.4%,通电自然村的比例从95.9%提高到96.8%,通电话自然村的比例从74%提高到87.5%。
社会事业明显进步。根据贫困地区致贫返贫因素的复杂性,中央财政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贫困地区的社会事业发展。据统计,扶贫重点县中有卫生室的行政村比例从2005年的73.5%增加到2008年的77.4%,有合格乡村医生、卫生员的行政村比例从74.8%增加到77.4%,有合格接生员的行政村比例从71.5%增加到73.7%。同时,扶贫重点县中农村劳动力文盲、半文盲的比重由2005年的12.7%下降到11.1%。
差距扩大趋势有所缓解。《纲要》实施期间,通过持续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实施一系列针对贫困地区的重点扶持政策,农村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了有效抑制。据统计,经过“十一五”期间的努力,扶贫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占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从2005年的53.2%增长到了2008年的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