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声传递

我国村委会居委会任期拟从三年改为五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下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草案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符合发展变化的基层实际,反映代表呼声。2012年以来,已有超过1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29件相关议案。这些议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业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频繁,较难制定和实施长远规划,也不便与基层政府工作对接。适当延长村委会、居委会任期,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有利于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草案修改任期,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