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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保障“三农”工作提质增效————聚焦乡村振兴促进法二次审议稿审议

立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系到农业农村发展,更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未来生活。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此后,通过向社会各方公开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表示,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关于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做如下主要修改:更加充分地体现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突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及促进乡村振兴应当遵循的原则;完善乡村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内容,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增加推进节约粮食,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展开分组审议,各抒己见,建言献策。一些组成人员表示,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非常及时,很有必要,将进一步保障“三农”工作提质增效。

 

明确实施目标任务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为了在立法宗旨中更加充分地体现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目标任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拟将草案第一条与第四条合并,修改为: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要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强调,农业是国计民生的根本,也是人类社会各业之源、各业之基,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制造现代各类装备,应该首先考虑农业,应用最先进的现代装备把农业武装起来。就农业建设来说,决不能落后于整个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更不能游离现代化进程之外。

现代化建设中,城乡是命运共同体,但要在建设过程中明确乡村定位,才能更好促进城乡融合。陈锡文委员提出,城市的功能绝大多数乡村不可能有,而乡村特有的功能城市也造不出来,比如粮食蔬菜不能在城里生产,生态安全的主体也不在城市,传统的、优秀的民族文化是在乡村,所以城乡融合发展的前提是功能不能错位,不能混淆城乡之间不同功能去讲城乡融合发展。

陈军委员认为,实施乡村振兴就必须深化农村改革。“对于深化改革,草案第四条有相应规定,但是后面的章节对改革的内容提得很少。”陈军建议补充改革方面内容,“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后面的章节中增加一章制度供给,在符合城乡融合发展的大方向下,明确乡村发展应坚持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以及需要建立的重要制度,如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城乡一体的教育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养老制度和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等。”

 

强化农村建房管理 增加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建议,增加有关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农村建房管理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做以下修改:在第三十六条中增加“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规定。

王超英委员提议从城乡融合的角度去修改农村建房相关条款。“草案农村建房这一条是写到第三十五条,关于农村住房建设的,在生态保护这一章里面,好像这一条和这一章的关系不是特别密切。”为此,她建议,把草案第三十五条放到第七章城乡融合中。

“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加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周敏委员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对农村的留守妇女儿童配备这些公共文化设施,提供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在乡村振兴法中予以规定,还是有其必要性,所以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九条也加上相关的内容。

陈国民委员说,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一次审议稿基础上作了很好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对增加“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点赞,这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他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细则或有关条例,依据本法规定制定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划导则和具体实施计划,确保法律规定落地落实落细。

 

增强内生发展能力 健全防止返贫监测机制

此前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一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增加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机制的内容。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说,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建议把第五十五条列为两款,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采取措施增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二款规定“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的核定标准,由国家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王宪魁委员建议把乡村振兴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十四五”规划纲要有效衔接。草案第四十九条,把第一句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完善乡村水电、道路、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这样表述与“十四五”规划相一致。

目前,在农村18岁到60岁农村人口中,女性占比大约57%左右,女性劳动力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半边天”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表示,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衔接乡村全面振兴的时候,抓紧修改完善,尽快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一项紧迫的任务。通过修改完善,草案二次审议稿比一次审议稿有了很大的进步。她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坚持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推动节粮减损,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的规定。

孙其信委员对草案第十二条提出建议,关于防止农用地的非农化、非粮化,“这部法里对这个原则应该有所体现,特别是在整体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耕地红线日益逼近的情况下,把防止耕地,特别是粮田非粮化的问题作为重点。”

杜黎明委员同样关注粮食安全问题。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保护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他建议,在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保护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后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那顺孟和委员建议在草案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即“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这是解决我国粮食安全最重要的一项战略,是一项长期战略,既然这一款提到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应该把这个战略写进去。”那顺孟和说。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轶结合实际经验对草案第十二条提出建议:“现在,有的地方耕地并没有增加,但是在登记的时候,有的地方登记得多,有的地方登记得少,造成了登记少的卖耕地指标,登记多的买登记指标,其实国家耕地面积并没有增加,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在国土空间规划、基本农田规划方面,应该有个法定指标,而不是自己报多少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