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帮扶

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 工作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0号),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确保2012年实现定点帮扶任务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全省3409个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的对口帮扶单位及帮扶责任人。具体包括:一是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14个地级市和82个县(市、区)的党政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二是有对口定点帮扶任务的珠江三角洲7个经济发达市党政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省直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直驻粤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三是帮扶单位派出的帮扶责任人(驻村挂户的干部)。 

  二、考评办法 

  (一)依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本办法的评分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考评。考评按百分制计分:考评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75—90分(含75分)为良,60—75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差。 

  (二)省扶贫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直工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组成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定点帮扶工作的年度考评,考评人员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考评结果由省考评工作办公室汇总后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复核,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后予以通报。其中2012年的考评结果,将作为省委、省政府实施奖惩的依据。 

  (三)对帮扶单位派出的帮扶责任人(驻村挂户的干部),由本系统(单位)组织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送省扶贫办;考评结果结合省的检查考评情况予以认定。 

  三、考评内容 

  (一)责任制落实情况 

  1.帮扶单位是否按照《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落实领导责任,明确人员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工作措施。 

  2.贫困村村委会是否对核实的贫困户张榜公布;是否建立贫困户的动态管理档案,做到户有卡、村有表、镇有册;是否按要求实行电脑管理。 

  3.帮扶单位是否对所帮扶的贫困村落实具体的帮扶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帮扶工作计划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对定点帮扶的每一贫困农户制定具体的稳定增收脱贫的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并得到户主签名认可;帮扶措施和责任人是否在村内张榜公布。 

  4.帮扶单位是否建立帮扶台帐;是否如实填写《帮扶记录卡》,并由村负责人、贫困户主签名确认。 

  5.帮扶单位落实定点帮扶项目资金、物资是否到位;是否建立督查检查考评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不少于2次、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1次到挂扶村、户指导和检查督促落实工作情况记录;帮扶单位派出的帮扶责任人(驻村挂户的干部)到村到户累计不少于3个月(不含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记录。 

  (二)定点帮扶实施成效 

  1.贫困农户脱贫情况:2010年、2011年贫困户人均纯收入与上年相比,其增长水平超过所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水平;2012年贫困户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省规定的脱贫指标; 

  2.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农户危房全部改造完成; 

  3.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4.贫困户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达100%,且没有发生因贫困被动辍学;考上高中和高等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5.对没有考上高等院校的高中毕业和未能升高中的初中毕业贫困家庭子女,经本人同意,98%能入技(职)校培训;动员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实现免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转移就业;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受到免费技能培训2次以上; 

  6.贫困户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达100%; 

  7.贫困村农户用上安全卫生饮用水达95%以上; 

  8.镇到村公路实现硬底化,自然村通机耕路,其中300人以上大自然村实现硬底化; 

  9.农田水利设施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 

  10.贫困村大自然村实现通电、通邮、通讯、通电视广播; 

  11.教育、医疗、公共卫生设施完善; 

  12.贫困村“两委”班子团结,党员队伍发挥作用好,村民自治各项制度健全,村集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村级组织活动阵地有牌子、有活动场所、有电教设备、有宣传栏、有工作制度。 

  对贫困户的帮扶成效由户主签名,村委会盖章确认;对贫困村的帮扶成效由村党组织、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并分别由负责人签名确认。 

  四、奖惩措施 

  (一)考评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作为干部奖惩、考核任用的依据。其中,21个地级以上市考评总分按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值折算计入;省直部门的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工作效能定性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评结果90分以上的单位评为先进单位,其派出的驻村挂户干部评为先进个人;考评结果75—89分的单位,可由单位推荐一名驻村挂户干部为先进个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委、省政府表彰。机关、事业单位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年度考核可评为优秀等次;企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中直驻粤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奖励建议。 

  (三)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考评结果60分以下的单位,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批评,受批评的单位接到批评通知书后,1个月内向省扶贫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的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评优资格。同时,受通报批评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检讨并提出改进意见。 

  对乡镇和市、县(区)各部门的考核奖惩,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

1.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工作考核表(省直、中直驻粤单位,珠江三角洲7个经济发达市).xls

2.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工作考核表[粤东西北14个市及所属县(市、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