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贫办〔2009〕88号
各有关市、县扶贫办:
最近,各地在重新核查贫困户基本情况工作中,有部分地方核定的贫困人口户数与原上报数差距较大。出现这种情况有多方面的原因。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6.25”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0号)(下称《实施意见》),切实搞好定点帮扶工作,现将贫困人口核查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原上报贫困户数字作为基数维持不变。《实施意见》所认定的3409个贫困村65.5万户贫困户316万贫困人口,是2007年各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上报数。为了保持统计口径,避免产生混乱,各地原报数字作为基数,暂不作更改。
2.根据《实施意见》提出的脱贫标准,各地在核实到户工作中,应按《实施意见》所认定的贫困村中的贫困人口数,凡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农户,均应列为帮扶对象。面上贫困户的核定,也按此原则办理。
3.经核实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以下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应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各地自定低保标准高于1200元的,按当地标准执行)的贫困户,同时应列入低保对象。
以上通知内容,请遵照执行。